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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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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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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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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tennysonfung
随便瞄一眼就有机啦: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所以劳动方可以拒绝无理工作任务。。。
呵呵,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可任意扩大化或者缩小化,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所指“强迫劳动”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非用此手段不受本条约束,这个与老板或公司领导在平时工作中安排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任务是有本质区别的!除非他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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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于 2008-08-29
21:06
被 雨魂 编辑.
雨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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