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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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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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会员
等级: 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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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书版手册就是这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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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海民初字第9812號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信息產業基地上地五街9號(方正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兆東,總裁。
原告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朮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五街9號方正大廈2層。
法定代表人王選,董事長。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羅軼,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理工大學印刷廠,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9號樓一、二層。
法定代表人梁瑞梅,廠長。
委托代理人馬建,北京市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媛媛,北京市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和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朮研究所(以下簡稱紅樓研究所)訴被告北京理工大學印刷廠(以下簡稱理工大學印刷廠)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正公司和紅樓研究所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琦、羅軼,被告理工大學印刷廠委托代理人馬建、彭媛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正公司和紅樓研究所訴稱:我們共同為方正世紀RIP(又稱方正PSPNT)軟件的著作權人。2002年11月,我們發現理工大學印刷廠未經許可,在其照排機中非法安裝使用方正世紀RIP軟件和我們享有著作權的方正飛騰軟件用于商業性服務,所使用的上述軟件共七套,行為侵權,故起訴要求理工大學印刷廠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全部侵權軟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為訴訟支出的公証費、律師費9500元。
原告方正公司和紅樓研究所提交了以下証據:
第一組証據:1、方正世紀RIP正版軟件包裝外盒﹔2、方正世紀RIP軟件科學技朮成果鑒定証書﹔3、方正飛騰軟件科學技朮成果鑒定証書﹔
第二組証據:1、公証書﹔2、何燕龍的情況說明﹔
第三組証據:1、北大方正與北京公交印刷廠、師范大學印刷廠、中國水利報社簽訂的銷售正版合同和出庫單﹔2、北大方正與咸陽銳普關于產品OEM的協議﹔3、公証費發票﹔4、律師費發票。
被告理工大學印刷廠辯稱:方正公司、紅樓研究所起訴主體有誤,根據原告提供的証據表明北大方正軟件上標注的著作權人是北大方正集團和計算機技朮研究所,而起訴書中第二原告是紅樓計算機研究所,主體不一致,因此紅樓研究所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本案事實是我廠與個人簽訂協議書,由我廠向其提供經營場所、工商稅務日常服務,本案中涉嫌侵權的軟件是安裝在個人的計算機內,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計算機也是個人的財產,與我廠無關。原告主張我廠非法安裝七套侵權軟件,承包人已合法購買了三套軟件。原告的証據只能証明我廠經營場所的四台計算機中安裝了方正世紀RIP(又稱方正PSPNT)軟件,原告訴稱安裝的其他軟件沒有証據証明。原告主張侵權的四台計算機中,只有一台安裝的方正世紀RIP(又稱方正PSPNT)軟件使用不恰當。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過高,本次的不恰當使用情況較輕微,并且在原告提出后我廠立即停止使用,并購買了五套正版軟件,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理工大學印刷廠提交了如下証據:1、我廠與何燕龍的承包協議書﹔2、何燕龍購買三套RIP及飛騰軟件的圖片﹔3、何燕龍購買正版軟件的憑証,向金山公司購買正版軟件的憑証和北大方正公司頒發的牌匾。
經審理,本院對案件事實確認如下:
一、1998年10月29日方正公司和北京大學計算機科學技朮研究所對所研究開發的方正世紀RIP1.5和多文種排版軟件方正飛騰3.0進行了技朮成果鑒定,方正世紀RIP于1995年11月由北大方正技朮研究院立項開發,1997年6月1日推出第一個版本--PSPNT1.0,于1998年5月4日正式推出PSPNT1.5版本,命名為方正世紀RIP。在方正世紀RIP2.1正版軟件包裝外盒上標注了版權所有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和北京大學計算機科學技朮研究所。北京大學計算機科學技朮研究所于1997年11月27日經北京市海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登記名稱為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朮研究所(本案原告紅樓研究所)。原告的第一組証據中的証據1、2、3可証明此事實。
二、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國信公証處對理工大學印刷廠照排中心的4台電腦所載軟件進行証據保全,其中3台機器安裝了方正PSPNT2.0軟件,1台機器安裝PSPNT2.1軟件,key號均為12345678123456781234567812345678,均無lock號,每台機器與不同型號的照排機相連接。公証費1500元,由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第二組証據中公証書和第三組証據中的公証費發票可証明此事實。
三、在庭審過程中,方正公司和紅樓研究所提供了何燕龍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為“2003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到我公司來檢查,現場檢查到正在運行使用中的方正NTRIP軟件7套、飛騰軟件1套,上述軟件屬于未經方正公司授權的侵權軟件產品”。對此,理工大學印刷廠除對何燕龍簽名外其他內容未予認可。原告的第二組証據中的情況說明可証明此事實。
四、2002年7月10日,理工大學印刷廠(甲方)與何燕龍(乙方)就聯合成立北京理工大學印刷廠激光照排中心簽訂合作協議書,合作期限一年,從2002年7月10日起到2003年7月10日,經營方式為激光照排中心系理工大學印刷廠的一個部門,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自理成本,債權債務自負。業務受甲方生產科監督,財務受甲方財務科監督。乙方每年上交管理費8萬元整。生產經營場所在理工大學院內。甲方負責行業性和工商稅務等日常服務,對乙方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指導。另被告在經營期間曾獲得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示范用戶牌匾。被告的証據1、11可証明此事實。
五、本案二原告已支付律師費8000元。原告的第三組証據中的証據4可証明此事實。
六、2002年10月28日,何燕龍從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購買RIP2.1軟件一套,價格4萬元,同時獲贈送一套同樣的軟件。2002年12月10日,何燕龍從方正電子定購方正軟件飛騰4.0(第二版)升級產品一套。2003年4月9日,咸陽銳普網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供方)與何燕龍(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