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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xy 2006-03-29 09:32

致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公开信之三
 
第二回 知价格


请教高桥先生:我们购买的产品价格到底是多少?

首先让我和高桥先生共同回顾一下2005年10月25日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致媒体公开信中的片断:“……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是完全遵照中国的法律运作的,因此长期以来被海关认定为A级企业。”

然后让我和高桥先生共同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若干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高桥先生有在美国和亚洲多个国家的工作经历。相信您一定知道如何带领您的团队遵纪守法,当然对贵司产品的真实价格也一定了如指掌。因此在定价时,您领导的富士施乐中国一定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有趣的是,直至今日,贵司也没有一位员工能说清楚我们购买的产品的准确价格,而且这种情况在客户中相当普遍,无奈只得再次向高桥先生讨教。

以我司与贵司于2001年12月签订的购买“DC2060&Fiery2000”彩色数码印刷机“按张收费销售合同”为例,该合同中有首付款、每期基本支付额和超额打印费。无论该合同表面多复杂,其实无非是购买机器、强制性承诺印量和全包服务三部分,其中,购机是主体。四年以来,虽然我们经历了许多客户经理、销售经理、区域总监和财务人员的变化,其中不乏所谓的“Top Sales”(顶级销售员)和“Lucky Sales”(幸运销售员),他(她)们对“DC2060&Fiery2000”的准确价格总是含糊其辞,不过他(她)们还是非常肯定地说明了该“套餐”中包含了“机器价格”、“5年分期付款的利息”和“全包服务费”。按其中一位销售员的说法,利息应在每年9%。虽然没有搞清楚各分项具体价格,但贵司员工习惯性的“信誓旦旦”的表现、贵司头顶上绚烂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的花环以及贵司“完全遵照中国的法律运作的”公开声明,使我们不相信,或者说宁愿不相信贵司会有任何不当行为。

据了解,贵司的销售人员手中都有一本产品价格手册,不仅有机器价格,还有不同年限的利息计算方法。而不同级别的人员得到的是不同的价格。我本人在数年前拜访贵司北方区尹总监时在其桌上也的却看到过这样一本手册。而一旦贵司的销售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便会有人根据手册计算出他们的“revenue”(业绩),以此来确定销售员的提成。我想高桥先生一定比我更了解这些情况,因此,仅真诚的希望高桥先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我司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并“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请高桥先生注意,是“品名”(详见给您的公开信二)。

在没有得到您的准确回答之前,结合最近一段时间贵司差强人意的表现,我们自然心生疑虑,因为贵司员工始终不肯说明价格的具体组成,我们难免要想贵司是否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呢?

既然已经生疑,不如进行进一步了解。在与贵司的其他用户进行沟通且互换合同后,结果却发现,如果大家将相同的条件对合同进行拆分时,其价格竟然会差之千里。仅以超额打印费为例,直至2003年底,我司为“DC2060&Fiery2000”所支付的超额打印费为“彩色A3RMB1.3元/印”,而在同一时期,贵司在北京的越晚购机器的客户所享受的超额打印费的价格就越低,可至0.9元/印,当然,越早购机的客户竟然能享受到更为超值的“1.4-1.5元/印”。不过,那些享受0.9元/印价格的客户不忙太早高兴,因为一向遵纪守法的富士施乐已经可以为后来的“DC2060&Fiery2000”用户提供0.6元/印的超额打印费,虽然富士施乐给客户提供的全包服务是完全相同的。请高桥先生为我们这些客户想一想,贵司向我们提供的是“相同的商品和相同的服务”,而服务的价格却是随心所欲,让人难免又要想贵司是否在进行“价格歧视”呢?更为有趣的是,贵司员工一定会让每一个购机的客户相信他享受到的一定是最优惠的价格,其地位一定是VIP级别。真可谓“优惠再优惠,到底谁是真?只要买机器,全是VIP。”

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妨更大胆的深入研究一下。结合上回书所说的产品名称,假设贵司的“DC2060&Fiery2000”本该是一台彩色激光打印机,那么,在以彩色数码印刷机的名义和超高的价格(在南方超过300万,其上一代产品DC4040还卖250万呢!)卖给我们时,是否可以算作“采取抬高等级”的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从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呢?那些虚报的价格和利润是否应该退还给客户呢?

假设贵司的“DC2060&Fiery2000”本该是一台彩色数码印刷机,那么现在又以彩色激光打印机的名义和超低的价格(不到80万)卖给其他客户,是否可以算作采取“压低等级”的手段,“变相压低价格”,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留意一下贵司“DC2060&Fiery2000”在海关4万美元的报关价格来看,当数码印刷机卖确实有点勉强,当打印机卖似乎又有点邪乎。

我相信,如果贵司的诸多总监、经理们看完上面几段后一定会满脸真诚和无辜的说给我们经常会听到的:“不可能,绝对不可能,不信可以查合同!”。无论价格高低,只要高桥先生请您的属下将合同背后的补充协议和口头承诺条款都如实向您汇报的话,真相自然大白于天下。当然,如果需要,我可以当面给您讲一些真实的“逸闻趣事”。

实在不敢再往下想了,因为敲键盘的手已经有些颤抖。尊敬的高桥先生,要知道在全国像我们这样的客户实在太多了,这个玩笑可开不起!还需要您给我们以最完美的答案来解除我们的疑虑。

不过,无论怎样,由于贵司员工的卓越表现,的的确确使我们受到了一次很好的《价格法》普法教育,在此,我们想衷心的提名贵司诸多参与此类销售活动的员工们为中国快印行业的“普法英雄团队”。要知道,没有他(她)们的“努力”,我们又怎么会如此认真的研究《价格法》呢?当然,他(她)们的贡献还远不止此,中国的法律还有很多,且听下回分解。

本文为北京康文伟义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卫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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