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约
甲方:潍坊印之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于2011年6月签订的CTP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P20110609(简称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事达成如下一致:
甲方退还所有原合同产品清单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CTP产品与相关零配件给乙方;乙方分批次退还甲方已支付购机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甲方应负责所退还产品及配件的打包装箱事宜(含机器木箱、叉车等),打包装箱以达到乙方图纸要求为标准,乙方负责现场清点物品并配合装箱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付款方式:设备打包装箱并发货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此后每间隔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至付清为止,延迟付款则按0.3%标准另付滞纳金。
保密措施:双方应恪守原合同及协议等相关条款内容,不得外泄!甲方不得泄露自设备安装后(含退、换机)的任何相关内容,如有泄露乙方有权追究对方责任直至法律解决。
甲方退还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文本给乙方。
甲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