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单个帖子
旧 2017-06-28, 10:15     #1
hello001 hello001 当前离线
正式会员
等级: 一袋长老
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
 
Uid: 569913
注册日期: 2017-06-24, 10:41
年龄: 39
帖子: 33
感谢: 0
1 个帖子获得 1 次感谢
现金: 11金币
资产: 11金币
声望: 10 hello001 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hello001 hello001 当前离线
正式会员
等级: 一袋长老
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级别:10 | 在线时长:140小时 | 升级还需:25小时
 
Uid: 569913
注册日期: 2017-06-24, 10:41
年龄: 39
帖子: 33
感谢: 0
1 个帖子获得 1 次感谢
现金: 11金币
资产: 11金币
声望: 10 hello001 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默认 北京昌平百善印刷厂被罚款2万元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网站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昌平百善印刷厂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4月11日,北京市环保局在对昌平百善印刷厂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正常生产,但配套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中前端废气收集系统处于停运状态,导致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显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九十六条则显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hello001 当前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