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winder;469204]
引用:
作者: amin8004
知错就改是个好同志!——虽然不敢站出来大声说一句“对不起”,但是知道错了就好。
关于新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法是这么写的。只是现在的皮包公司太多了,上当太多,所以容易激动,请多海涵 
另:我刚才给你发了简历你看看我的水平能拿多少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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