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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9, 22: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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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雨魂 查看帖子
忘了提醒,劳动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进行申请,否则将超过仲裁期限,丧失胜诉权!
不好意思,申请仲裁时效60日为原来劳动法的规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有了新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了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不受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这些完全是出自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而规定的。
顺便提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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