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虹是家骗子公司。他们公司内部复杂,一般人是想不到的。仇方圆自称老总(此人是个阴阳人,笑面虎,一会装出态度很好,一会又反脸
不认人),王广成销售经理,两个狼狈为奸,与人签合同收取定金后,不发机器,也不退货款。后经查实,公司法人另有其人名张秀珍。我与
其交涉,两人相互推责,不接电话不联系。
后听同行说起,他们公司经常和别人签合同收了定金后,中途改单,卖别的利润更高的机器给你,你不买,他们就拖时间,也不跟你交涉。本
人深受其害。在此善意提醒各位,买卖设备,千万要选诚信好的商家。本人又跟这家骗子公司打官司了.
解除协议通知书
致南京南北虹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司于2009年3月6日订立签订编号为NJ20090306的《设备更换协议》。协议约定本人从贵司定购鹰神3008激光照排机(含连线冲片
机)一套,并将原有正在生产用的ECRM56照排机一套和虎丘冲片机一套及东信2800(含连线冲片机)一套作价冲抵货款给贵司,本人另补给贵
司货款计人民币190000元。协议约定本人于协议签订后向贵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货款在设备到达本人工厂所在地付清,交货及移交
冲抵货款之设备时间为贵司收到定金后15个工作日内。
本人于签约当日即支付了20000元定金,贵司代表王广成亦出具了定金收条。随即本人便订购此照排机使用的菲林片、场地清理、新设备安装使
用之事宜,等待接收、检验本人从贵司定购的新设备。
然而贵司并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期供货,致使本人为履约而做出的安排、劳作付之东流,且影响了本人原有的业务经营活动,贵司的违约行为
已造成了本人重大经济损失。
现本人依协议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特通知贵司解除编号为NJ20090306的《设备更换协议》。请贵公司于本人此《
解除协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双倍返还本人已支付的定金。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3日贵司仍未能将上述款项偿付完毕,本人
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35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 ,电话:
被告:南京南北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333号百脑汇7楼72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职务:总经理。
电话:025-83692111,8369351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编号为NJ20090306的《设备更换协议》中所约定的定金,合计人民币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6日签订编号为NJ20090306的《设备更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定购鹰神3008激光照排机(含连线冲片机)一
套,并将原有正在生产用的ECRM56照排机一套和虎丘冲片机一套及东信2800(含连线冲片机)一套作价冲抵货款给被告,原告另补给被告货款
计人民币190000元。协议约定原告于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货款在设备到达原告地付清,交货时间为原告支付定金后
15个工作日内。
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依照约定于当日(2009年3月6日)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代表王广成亦出具了定金收条。随即原告便订购此照排
机使用的菲林片、场地清理、新设备安装使用之事宜,等待接收、检验所定购的新设备。然而被告至今未能依协议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及取走冲
抵货款之设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曾于2009年3月30日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给被告,
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但被告对原告的合理、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
判,判令支持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此 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4月3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